(2015)澄商初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江阴市新德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汤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江阴市新德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汤梦,吴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商初字第00432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南路99号。负责人陈晨,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曹可,该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奚若岚,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新德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钓岐村汤家桥(原圩塘村村委内)。法定代表人吴军,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汤梦。被告吴军。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浦发江阴支行)诉被告江阴市新德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德诚公司)、汤梦、吴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浦发江阴支行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新德诚公司。第一笔借款于2014年9月2日发放,于2015年4月22日提前到期;借款本金1000万元,截至2015年7月13日,结欠本金1000万元、利息和罚息416171.09元。第二笔借款于2014年11月3日发放,于2015年4月22日提前到期;借款本金500万元,截至2015年7月13日,结欠本金500万元、利息和罚息208313.90元。两笔借款期内利率均为年利率7.202%,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30%。新德诚公司应支付浦发江阴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327460元。2、物的担保情况:汤梦以其名下坐落于江阴市黄山路288号805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jy****)提供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500万元。吴军以其名下坐落于江阴市黄山路288号1101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jy****)、江阴市黄山路288号1102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jy****)、江阴市黄山路288号1103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jy****)、江阴市黄山路288号1105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jy****)提供抵押担保,债权数额分别为432万元、69万元、68万元、431万元。3、人的担保情况:吴军在1500万元的范围内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请求法院判决:1、新德诚公司应立即归还浦发江阴支行借款本息15624484.99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02%上浮30%计算的逾期利息,并赔偿律师费损失327460元。2、吴军对新德诚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对新德诚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浦发江阴支行有权以汤梦、吴军名下抵押的房产优先受偿。被告新德诚公司、吴军未到庭答辩。被告汤梦认可原告浦发江阴支行的诉称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浦发江阴支行诉称事实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款申请书、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之补充合同、放款通知书、借款凭证、最高额抵押合同、他项权证、最高额保证合同、利息清单、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收据等证据在卷证实,并得到被告汤梦的认可,被告新德诚公司、吴军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阴市新德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借款本息15624484.99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02%上浮30%计算的逾期利息,并赔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律师费损失327460元。二、对江阴市新德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就汤梦名下坐落于江阴市黄山路288号805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jy****)、吴军名下坐落于江阴市黄山路288号1101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jy****)、江阴市黄山路288号1102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jy****)、江阴市黄山路288号1103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号:jy****)、江阴市黄山路288号1105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jy****)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分别在债权数额500万元、432万元、69万元、68万元、431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吴军对江阴市新德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15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800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江阴市新德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汤梦、吴军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金桂华人民陪审员 方国钦人民陪审员 曹惠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华吉红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