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孙启波与王孔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启波,王孔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557号原告:孙启波,淄博市博山国兴机械厂法定代表人。被告:王孔斌,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启波诉被告王孔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启波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启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原告孙启波负担。审判员 卜凡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正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