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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钟方义与深圳市盈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XX,深圳市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32号原告钟XX,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委托代理人吴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陈XX。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郭XX,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XX诉被告深圳市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红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游晓洁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