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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行他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秀珍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他字第22号起诉人刘秀珍。2015年7月2日,本院收到刘秀珍诉唐山市公安局的行政起诉状,要求撤销劳动教养决定并确认其行为违法。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我院管辖范围,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释明,起诉人拒绝到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秀珍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淑芳代理审判员  解中媛代理审判员  于 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