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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单瑞刚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瑞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鄞刑初字第97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单瑞刚,冒名张立志,水泥工。200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2月16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因盗窃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5]9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瑞刚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3日第一次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同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4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霞芳、崔建国,被告人单瑞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单瑞刚至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趁无人之际,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毛某家中,窃得人民币1700余元。2015年3月9日,被告人单瑞刚在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朱敏村被群众抓获。为证实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朱某均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监控视频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归案经过,侦破报告,被告人单瑞刚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单瑞刚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单瑞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单瑞刚是累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单瑞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单瑞刚至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被害人毛某、严某的家中,趁无人之际,溜门进入屋内,窃得人民币1700余元。2015年3月9日,被告人单瑞刚在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朱敏村被群众抓获。另查明,被告人单瑞刚到案后曾冒名张立志。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毛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1日17时许,其下班回家,发现其屋内衣服口袋内的2400余元被盗,经过查看监控,发现当日15时许,一个穿条纹T恤的男子走��其屋内,不到一分钟后走出来的事实;2.被害人严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其家中被盗,视频监控拍摄下了小偷的样貌,2015年3月9日10时许,其看到一男子出现在其厂门口,长得很像曾偷其东西的小偷,后让厂里的“朱召君”帮助抓住该男子的事实;3.证人朱某均的证言,证实其是在毛某厂里打工的,2015年3月9日早上其和老板娘一起抓住一个可疑男子,听其老板娘讲,该男子长得很像曾到老板娘家里偷东西的小偷的事实;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单瑞刚辨认作案现场的事实;5.监控视频及截图,证实监控拍摄下被告人单瑞刚于2013年6月1日15时许进入及离开被害人住处的事实;6.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单瑞刚的前科情况;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民警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的情况;8.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单瑞刚被抓获的经过及其到案后冒用张立志名字的事实;9.侦破报告,证实案件的侦破情况;10.被告人单瑞刚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单瑞刚的身份情况;11.被告人单瑞刚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单瑞刚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单瑞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单瑞刚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单瑞刚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单瑞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单瑞刚退赔被害人毛某、严某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卓臻人民陪审员  谢良红人民陪审员  陈国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