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执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高国际、林吉秋与林旭借款合同纠纷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国际,林吉秋,林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192-2号申请执行人高国际,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林吉秋,女,194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旭,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13)祁民一初字第87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该案。本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林旭及其妻子梁平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旭之妻梁平常在中国工商银行耒阳市五一路支行账号为1905038901001572430账户(单向冻结,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铁军人民陪审员 赵剑平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扬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