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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新民初字第0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新民初字第01433号原告王某,男,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某某镇。被告赵某某,女,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某某镇。委托代理人张广宇,系黑山县新立屯镇司法所工作人员。本院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长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