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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静慧与颜锦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慧,颜锦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756号原告王静慧,女,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颜锦德,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荣缰与被告颜锦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静慧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静慧负担。审判员  姚启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才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