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静慧与颜锦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慧,颜锦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756号原告王静慧,女,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颜锦德,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荣缰与被告颜锦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静慧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静慧负担。审判员 姚启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才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