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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行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程华全诉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泾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强制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华全,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泾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泾行初字第00015号原告:程华全,男。被告: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泾县泾川镇桃花潭西路。法定代表人:刘四新,局长。委托代理人:曹静,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勇,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被告:泾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泾县泾川镇谢家园路。法定代表人:孙广东,县长。委托代理人:沈平,泾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章俊,泾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原告程华诉被告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泾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管理行政强制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华全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华全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华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友葆审 判 员  张英莲人民陪审员  马枝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