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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枣庄海纳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海纳科技有限公司,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802号原告枣庄海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帮胜。委托代理人陈伟、崔振,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海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枣庄海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枣庄海纳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枣庄海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元,由原告枣庄海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从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