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代礼明与王前坤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礼明,王前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558号申请执行人:代礼明,农民。被执行人:王前坤,农民。代礼明申请执行王前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二初字第005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014)凤民二初字第00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马可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