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3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史书俊与冯小勇、韩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书俊,冯小勇,韩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015-1号原告史书俊,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冯小勇,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韩艳红,女,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书俊诉被告冯小勇、韩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书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韩艳红所有的位于解放路与永宁街交汇处西100米五号公馆2单元22层22××号房产一处(合同编号为:140009529××),并以原告史书俊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黄水路中段北侧(东街1号集资楼)(房产证号为新房权证字第00020××号)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史书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韩艳红所有的位于解放路与永宁街交汇处西100米五号公馆2单元22层2203号房产一处(合同编号为:140009529××)。二、查封原告史书俊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黄水路中段北侧(东街1号集资楼)(房产证号为新房权证字第00020××号)房产一处。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史书俊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晓莉审 判 员  许伟红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