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郑红华诉付军民、邢淑梅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军民,邢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0号执行人 郑红华,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昌县。被执行人付军民,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住齐市龙沙区。被执行人邢淑梅,女,1959年9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郑红华与付军民、邢淑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龙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谷庆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何米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