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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吴江市同里镇泰润五金厂与苏州美尔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同里镇泰润五金厂,苏州美尔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282号原告吴江市同里镇泰润五金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屯南村。经营者李会云。委托代理人钱华,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美尔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燕路8号3#。法定代表人高亚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同里镇泰润五金厂与被告苏州美尔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同里镇泰润五金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同里镇泰润五金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同里镇泰润五金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