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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申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临泉县秀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亳州市登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临泉县秀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亳州市登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2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建安路南段西侧***号。负责人:李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铸,安徽王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锐,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泉县秀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城关镇北二环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邓秀兰,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亳州市登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南外环路(药都大道)。法定代表人:孙守全,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临泉县秀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亳州市登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亳民一终字第00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申请再审称:投保人在《机动车保险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栏中盖章确认以下内容:“本人已经收到并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的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上述所填写内容均属事实,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投保人对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这个内容属于投保人“自认”,对此本公司无需举证,本公司已经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再审。本院认为:订立保险合同时,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在投保单或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虽已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只能说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履行了提示义务。但对于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以及法律后果是否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进行了说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判决其承担赔付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单其文代理审判员  袁玉清代理审判员  李亚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