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5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兰金金诉被告张宣锦、范桂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金金,张宜锦,范桂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5403号原告兰金金,住长汀县。委托代理人吴家洪、吴美蓉,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宜锦,住长汀县,现住石狮市。被告范桂榕,现住石狮市。原告兰金金诉被告张宣锦、范桂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9日以与二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金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式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汝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