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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3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绍良与周佳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良,周佳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340号原告:李绍良。被告:周佳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绍良与被告周佳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绍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绍良负担。审判员  石玉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俐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