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8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黄志国与池宝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国,池宝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8672号原告黄志国,男,1957年4月15日出生。被告池宝城,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国诉被告池宝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志国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志国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黄志国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万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穆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