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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8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黄志国与池宝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国,池宝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8672号原告黄志国,男,1957年4月15日出生。被告池宝城,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国诉被告池宝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志国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志国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黄志国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万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穆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