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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干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聂某女、万某女与万某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万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干民初字第473号原告聂某女,女,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新干县。原告万某��,女,199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初中文化,学生,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624241999********。法定代理人聂某女,系原告万某女母亲。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聂某男,男,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址同上。系原告聂某女父亲、原告万某女外祖父。被告万某男,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新干县。原告聂某女、万某女与被告万某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聂某女与被告万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原告万某女是原告聂某女与被告万某男的女儿。2012年5月31日,原告聂某女与被告万某男因性格不合而自愿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1、被告补偿原告��某女人民币10万元,该款于协议当天支付5万元,于2013年5月31日前付5万元,逾期每天罚100元;2、原告万某女随原告聂某女生活,被告应承担抚养费4000元/年(原告万某女念初中阶段);3、以被告名义申请的廉租房的使用权归原告万某女;4、其他约定。该离婚协议于2012年5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然而,被告不守信用,其至今拒绝支付应于2013年5月31日应付给原告聂某女的补偿款5万元,拒绝支付原告万某女自2013年7月至今的抚养费8000元,拒绝将以被告名义申请的廉租房的使用权交付给原告万某女。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聂某女补偿款5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5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万某女抚养费8000元;3、被告将新干县某廉租房交付给原告万某女使用。被告辩称,离婚协议书是在无奈的情况下签订的。我与原告聂某女离婚之前无夫妻共���财产,我第一次支付给原告聂某女的50000元是向我妹妹借的。因为我身体不好,患有糖尿病5年多,且是三级残疾人,没有劳动能力,所以我没有能力支付款项给原告聂某女。关于原告万某女的生活费,我一定会付给她,但现在不能一下拿出来,可以分期支付。原告万某女可以随时居住廉租房。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31日,原告聂某女与被告万某男因性格不合及感情问题,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主要载明:1、由男方万某男补偿给女方聂某女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其中伍万元离婚当日当场付清,剩余伍万元于2013年5月31日前付清,逾期每天罚壹佰元;2、女儿万某女随母亲聂某女生活,万某男负担女儿生活、受教育费用,其中小学与初中阶段每年肆仟元,高中阶段费用适当提高,每年分两次给付(支付时间:分别是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和12月31日之前)。如果万某女能上大学,费用由万某男负责;3、夫妻无共同财产、无共同的债权和债务;4、以万某男名义审(申)请的廉租房的使用权归女儿万某女所有。同日,原告聂某女与被告在新干县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另查明,被告万某男向原告聂某女支付了补偿款5万元,剩余5万元至今未支付。被告万某男自离婚后,仅支付了一年的抚养费给原告万某女,未支付2013年7月至今的抚养费,原告万某女于2015年6月份初中毕业。另查明,被告万某男患有糖尿病。2010年6月28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确认被告万某男为肢体残疾,残疾等级3级。另查明,2010年11月24日,以原、被告三口之家为单位,以被告万某男的名义,向新干县政府申请新干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原告聂某女与被告万某男离婚后,经相关程序,被告万某男取得某廉租房的承租权;��该房屋被告万某男父母居住。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离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被告向法院提交的病历、残疾人证和本院向新干县房地产管理局调取的廉租房申请表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聂某女与被告于2012年5月3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原告聂某女与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均应按照该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被告不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原告聂某女支付剩余补偿款50000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聂某女要求被告给付其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现原告聂某女要求被告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患病及为残疾���,没有能力支付补偿款的主张,缺乏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原告聂某女与被告双方约定了女儿万某女的抚养费的负担事宜,被告应按照协议支付女儿万某女的抚养费,故对原告万某女要求被告支付其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底的抚养费8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廉租房是社会保障性的住房,当事人仅有承租权,没有所有权,不能对廉租房进行处分;且申请廉租房人必须具备《新干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被告万某女现不符合该规定的条件;原告聂某女与被告万某男双方对廉租房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及相关政策,故对被告万某女要求将新干县某廉租房交付给其使用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万某男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聂某女补偿款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5000元;二、被告万某男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万某女抚养费8000元;三、驳回原告万某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被告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珍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