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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民初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谭玖祥,王建蓉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华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玖祥,王建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华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0645号原告谭玖祥,男,生于1974年6月30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王建蓉,女,生于1979年3月13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华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组织机构代码:71164441-9。法定代表人郎华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伟,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原告谭玖祥、王建蓉诉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华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文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曾凡琴、谭奇贵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谭玖祥、王建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97.00元,减半收取398.50元,由原告谭玖祥、王建蓉负担。审 判 长  刘文华人民陪审员  曾凡琴人民陪审员  谭奇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来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