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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二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白山市江源区正岔街道办事处与丁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江源区正岔街道办事处,丁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140号原告:白山市江源区正岔街道办事处。住所:白山市。法定代表人:牛日荷,系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周立仁。被告:丁凯,住白山市。原告白山市江源区正岔街道办事处诉被告丁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文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山市江源区正岔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周立仁、被告丁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山市江源区正岔街道办事处诉称:原三岔子镇政府集体林场于2008年5月15日因三岔子镇分立划归白山市江源区正岔街道办事处所有。白山市江源区正岔街道办事处2012年进行林地清查时,丁凯称其于2002年至2004年承包了两块林地,已向三岔子镇交了5万元承包费。因丁凯仅提交一张三岔子镇政府收取5000元管理费的收据未提交承包合同和相关手续。故,请求法院确认白山市江源区正岔街道办事处与丁凯不存在林地承包合同关系。被告丁凯辩称:该林地是按正常渠道承包的,白山市江源区正岔街道办事处没有对客观事实进行调查,交的承包费在原三岔子镇预算外的财务账有记载,当时的工作人员可以证明当时的事,与三岔子镇政府签订的承包合同以及收据丢失了,只有一个5000元的收据提交给法院,白山市江源区正岔街道办事处应认真调查,不应草率起诉。经审理查明:丁凯从2002年或2003年开始管理、使用涉案林地。丁凯向法庭提交了2002年、2003年向三岔子镇政府合计交款5万元的收据四张。其中合计金额4万元的三张收据标明交款事由为丁凯租林地款。本院认为:因丁凯在白山市江源区正岔街道办事处与其因涉案林地是否存在承包关系发生争议后,向法庭提交了2002年、2003年向原三岔子镇政府交纳租林地款的收据,所以白山市江源区正岔街道办事处关于与丁凯不存在林地承包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对其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林地承包关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白山市江源区正岔街道办事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白山市江源区正岔街道办事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文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