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432号原告范某某,男。被告徐某某,女。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军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