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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龙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候某犯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龙刑初字第117号公诉机关龙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候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5月3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龙泉市看守所。龙泉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份,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候某用网制捕鸟工具陆续在龙泉市龙渊街道一村北山路周边的竹山、后山等处捕捉野生画眉鸟51只,并将其中的18只分两次出售给丽水市莲都区秀山花鸟店老板蔡某,另外33只野生画眉鸟存放在其出租房内,后被龙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当场抓获。经龙泉市林业局鉴定,被扣押的鸟类活体33只均为野生的画眉鸟,系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据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候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另查明:2015年5月5日,龙泉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保护站工作人员对涉案的33只画眉鸟在龙泉市九姑山森林公园举行了当众放生活动,并将11只竹制鸟笼当场销毁。上述事实,被告人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候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蔡某、杨某、张某的证言;龙泉市林业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情况说明;龙泉市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暨“爱鸟周”活动工作资料;被告人候某的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部分野生画眉鸟已被放生,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候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日起至2015年8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吴 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殷晓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