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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市民一终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邱荣成与广西丰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荣成,广西丰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市民一终字第2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邱荣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丰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如发:。上诉人邱荣成诉被上诉人广西丰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原告邱荣成不服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4)港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1月719日向本院提出上诉。经本院通知,上诉人邱荣成未按通知要求预交上诉费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是公民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义务,上诉人邱荣成虽然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道仕审判员  唐光尚审判员  李元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三日书记员  王秋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