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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北京京桥煤炭批发交易中心与北京北方企业集团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10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京桥煤炭批发交易中心诉被告北京北方企业集团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晶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