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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梅吉树、谢启容、顾萍、梅思雨与朱兵辉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吉树,谢启容,顾萍,梅思雨,朱兵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梅吉树,男。申请执行人谢启容,女。申请执行人顾萍,女。申请执行人梅思雨,女。被执行人朱兵辉,男。申请执行人梅吉树、谢启容、顾萍、梅思雨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兵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依法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兵辉送达了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令后立即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没有如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分行、广东发展银行东莞分行、东莞商业银行、东莞市农村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东莞分行、兴业银行东莞分行、招商银行东莞分行、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莞分行、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朱兵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至今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梅吉树、谢启容、顾萍、梅思雨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兵辉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中法执字第1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温立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