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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严芸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严芸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1265号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立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飞,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周杰。被告:严芸芸。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严芸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邓 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沈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