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东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孟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孟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06号原告:东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委托代理人:姜圣营,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诉被告孟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东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担。审 判 长 董广兴审 判 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万忠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翟亚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