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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民三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铜陵市祥英锌业有限公司与铜陵县顺安镇人民政府、铜陵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祥英锌业有限公司,铜陵县顺安镇人民政府,铜陵县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民三初字第00018号原告:铜陵市祥英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张红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明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凌代坤,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县顺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陈三宝,镇长。委托代理人:史万全,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汪继宏,县长。委托代理人:闻风,副县长。委托代理人:程贺,安徽徽风律师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祥英锌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县顺安镇人民政府、铜陵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市祥英锌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铜陵县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祥英锌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铜陵县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祥英锌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铜陵县人民政府的起诉。审 判 长  黄冬松代理审判员  马海平人民陪审员  汪海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 芸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