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文素诉祁国秀、郑建忠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文素,祁国秀,郑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保字第00108号申请人李文素,女,48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申请人祁国秀,女,42岁,蒙古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申请人郑建忠,男,50岁,汉族,住址同上,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5日,被申请人祁国秀向申请人李文素借款15万元人民币,申请人存入被申请人郑建忠的银行账户,同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又向申请人借款35万元人民币,两笔借款共计50万元人民币整。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9日出具借条,期限两个月,约定利息3分5。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17日偿还利息10万元人民币。借款到期,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偿还借款,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申请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祁国秀、郑建忠银行存款5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石广世所有的用于担保的车牌号为:蒙A****号小客车的产权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玉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