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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51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朱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6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惠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