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邓剑华与梁志明、梁焕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剑华,梁志明,梁焕基,广西快菱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99号原告邓剑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1236。委托代理人麦永康,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振普,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志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7338。被告梁焕基,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7356。被告广西快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平市西山镇新岗村10队龙潭垌。法定代表人冯衍广。原告邓剑华诉被告梁志明、梁焕基、广西快菱电梯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剑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麦永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志明、梁焕基、广西快菱电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剑华诉称,2013年9月26日,被告梁志明因业务发展需要向原告借款350万元,当天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梁焕基、广西快菱电梯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款协议》上签名、盖章。当天,原告即通过银行转账将上述借款发放给被告梁志明。上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三被告一直拒不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梁志明立即清偿拖欠原告的借款350万元及利息84万元(利息自2014年1月11日起按月息百分之二计算,暂计至2015年1月26日,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梁焕基、广西快菱电梯有限公司对被告梁志明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被告梁志明身份证、被告梁焕基身份证、被告广西快菱电梯有限公司的工商机读资料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款协议、转账汇款电子回单、声明书原件各一份,证明被告梁志明向原告借款350万元,被告梁焕基、广西快菱电梯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事实。被告梁志明、梁焕基、广西快菱电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对原告邓剑华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张伟强于2015年1月29日出具声明书,确认其于2013年9月26日,受原告邓剑华委托分两笔转账350万元给梁志明,该款项实际为邓剑华提供给梁志明的借款。再查,被告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至2013年底,从2014年1月11日开始没有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邓剑华依照双方当事人共同签订的借款协议的约定,向被告梁志明提供借款350万元,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按照协议约定还款付息,依法应承担偿还本金、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借款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该主张超过法定范围,依法应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为宜。根据借款协议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梁焕基、广西快菱电梯有限公司依法应对被告梁志明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志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邓剑华偿还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梁焕基、广西快菱电梯有限公司应对上述被告梁志明所负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邓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1530元,公告费750元,合共42280元,由被告梁志明、梁焕基、广西快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敏玲人民陪审员 李雪倩人民陪审员 刘 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佳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