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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解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佳木斯市燎原农场,刘某某,朱某某,解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郊刑初字第62号公诉机关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佳木斯市燎原农场,单位地址佳木斯市郊区群胜乡。法定代表人庞某某,佳木斯市燎原农场场长、书记。诉讼代表人徐某某,佳木斯市燎原农场副场长。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1969年4月8日出生于佳木斯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佳木斯市燎原农场场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朱某某,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于佳木斯市,汉族,初中文化,系佳木斯市燎原农场生产科科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解某某,男,1974年6月7日出生于佳木斯市,汉族,初中文化,系佳木斯市燎原农场职员。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佳郊检诉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佳木斯市燎原农场、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解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晋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佳木斯市燎原农场诉讼代表人徐树军、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0日,被告人佳木斯市燎原农场场长刘贵山在该农场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在该农场领导班子会议上让被告人朱某某负责组织人员对该农场四分场东山南坡的天然柞树进行砍伐,朱某某让被告人解某某具体安排人员。2013年11月4日解某某安排徐某某、汪某某等人,朱某某安排袁某某、王某等人在该农场四分场东山南坡砍伐天然柞树。经佳木斯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砍伐天然柞树共1515株,其中幼树563株,共立木材积7.7889立方米。经侦查,被告人解某某、朱某某、刘某某分别于2013年11月8日、2013年11月9日、2015年1月14日,被佳木斯市郊区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以有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袁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佳木斯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林业司法鉴定现场勘察笔录,书证会议记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单位佳木斯市燎原农场、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解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予以惩处。被告单位佳木斯市燎原农场诉讼代表人徐某某、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滥伐林木罪不持有异议,无辩解理由。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0日,被告人佳木斯市燎原农场原场长刘某某在该农场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在该农场领导班子会议上让被告人朱某某负责组织人员对该农场四分场东山南坡的天然柞树进行砍伐,朱某某又让被告人解某某具体安排人员。2013年11月4日解某某安排徐某某、汪某某等人,朱某某安排袁某某、王某等人在该农场四分场东山南坡砍伐天然柞树。经佳木斯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所砍伐天然柞树共1515株,其中幼树563株,砍伐树木立木材积共计7.7889立方米。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袁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佳木斯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林业司法鉴定现场勘察笔录,书证会议记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佳木斯市燎原农场、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解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解某某自愿认罪、悔罪,可对三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佳木斯市燎原农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人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免于刑事处罚;三、被告人朱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免于刑事处罚;四、被告人解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免于刑事处罚。(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韩 旭人民陪审员 吕 洋人民陪审员 吴亚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晟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