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市民申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庞荣珍、方丽等与卢仲春、上思县水泥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庞荣珍,方丽,方全,黄贵梅,卢仲春,上思县水泥厂,李凡森,零春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市民申字第1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庞荣珍。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方丽。法定代理人庞荣珍,系上诉人方丽之母亲。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方全。法定代理人庞荣珍,系上诉人方全之母亲。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贵梅。以上四申请再审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佩琅,广西心田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海忠,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卢仲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思县水泥厂,住所地上思县城西郊。法定代表人黄炳铁,厂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凡森。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零春虎,成年。申请再审人庞荣珍、方丽、方全、黄贵梅因与被申请人卢仲春、上思县水泥厂、李凡森、零春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思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本院(2014)防市民一终字第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庞荣珍、方丽、方全、黄贵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审判长 黄道仕审判员 李元东审判员 唐光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秋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