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民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莹与李辉、王长岭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莹,李辉,王长岭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129号原告李莹,女,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辉,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长岭,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莹诉被告李辉、王长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李辉协商解决,另一被告王长岭拖延还款,想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