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魏少育因与被申请人呙能、唐清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少育,呙能,唐清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保字第667号申请执行人魏少育,男,汉族,生于1962年4月15日,住平武县南坝镇。被申请人呙能,男,汉族,生于1956年10月9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申请人唐清龙,男,汉族,生于1988年3月22日,经常居住地平武县南坝镇。申请人魏少育因与被申请人呙能、唐清龙之间产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的(2015)平民保字第343-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陈义春一行存款5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林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