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367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传票传唤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张舒宇,××××年××月××日生育次子张浩宇。婚后被告经常因家务琐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5年2月19日因偿还外债原、被告发生纠纷,被告再次对原告大打出手。现夫妻感情破裂,诉请离婚。被告张某辩称,我们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张舒宇,××××年××月××日生育次子张浩宇,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15年2月,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继而分居。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婚姻状况证明,本院向张某所作的调查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解除应以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依据。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多年且生育子女,婚姻基础及夫妻感情尚好。双方在生活过程中虽偶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但多因沟通不够所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长子张舒宇尚未成年,次子张浩宇尚年幼,为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交流,努力化解矛盾,夫妻双方仍有和好可能。综上,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杨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邢文瑾人民陪审员 谭炜炜人民陪审员 任明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志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