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方付芬与杜召明、四川杜瓜子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市杜瓜子食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933号申请执行人方付芬,女,汉族,1975年11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杜召明,男,汉族,1964年6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四川杜瓜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光华街9号1栋2单元18号。法定代表人杜厦宇。被执行人成都市杜瓜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西二段49-50号。法定代表人杜召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254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杜召明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号房屋(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二、将被执行人杜召明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号房屋(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三、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须在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闵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