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林伊丽与郑美花、郑建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终本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伊丽,郑美花,郑建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060号申请执行人林伊丽,女,汉族,居民,住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郑美花,女,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郑建光,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郑美花、郑建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伊丽于2015年7月13日申请参与分配并请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丽贞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刘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芬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