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蒙执字第7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郁俊杰与闻金胜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郁俊杰,闻金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708-2号申请执行人:郁俊杰,男,1975年4月3日出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闻金胜,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住蒙城县。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蒙民一初字第015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以(2014)执字第708-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闻金胜财产进行查封。现申请执行人郁俊杰与被执行人闻金胜双方就(2013)蒙民一初字第015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郁俊杰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闻金胜财产的查封并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闻金胜所有的机械财产及其他相关财产查封(以查封财产清单为准);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晓枫审判员 王肖铜审判员 黄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崇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