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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2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德堂与任叙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堂,任叙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2362号原告李德堂,��镇居民。被告任叙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堂与被告任叙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堂以被告已将欠款付清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德堂负担。审判员 陈 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冠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