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2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德堂与任叙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堂,任叙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2362号原告李德堂,��镇居民。被告任叙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堂与被告任叙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堂以被告已将欠款付清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德堂负担。审判员 陈 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冠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