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重庆耀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胡学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耀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胡学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1234号原告重庆耀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西部国际汽车城4号楼4317室,组织机构代码67868129-2。法定代表人蒋佳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凤军,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胡学文,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耀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学文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耀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学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耀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耀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学文的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225元,由原告重庆耀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陈 迪人民陪审员 彭期远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