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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强与蒋诚武、楼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蒋诚武,楼竞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677号原告王强。被告蒋诚武。被告楼竞芳。本案审理原告王强与被告蒋诚武、楼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王强未按本院规定的时间交纳诉讼费用,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应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