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强与蒋诚武、楼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蒋诚武,楼竞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677号原告王强。被告蒋诚武。被告楼竞芳。本案审理原告王强与被告蒋诚武、楼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王强未按本院规定的时间交纳诉讼费用,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应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