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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执保字第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周长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周长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执保字第01-1号原告吴某某,女,1982年12月19日生,汉族。被告周长喜,男,1975年3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周长喜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周长喜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原告吴某某在金融系统的存款5万元,并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被告周长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吴某某所有的在金融系统的存款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曹 诗 田审 判 员 ��尹素林人民陪审员 朱 志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金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