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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与姚淑娟、刘占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613号原告: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为遵化市。法定代表人:王敬林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冬生。被告:姚淑娟,农民。被告:刘占明,农民。被告:李扬,农民。被告:姚淑平,农民。被告:姚金来,农民。被告:樊玉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姚淑娟、刘占明、李扬、姚淑平、姚金来、樊玉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7月14日以被告已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长刘浩审判员王浩楠人民陪审员王剑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张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