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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民一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洪各与李浩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洪各,李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一保字第29号申请人李洪各。被申请人李浩。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驾驶的京Q×××××奔驰牌轿车予以扣押。次日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洪各撤回申请。申请费30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范永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树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