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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终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苏静与赵宝、赵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静,赵宝,赵春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06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静,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宝,男。委托代理人杨银学,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春明,男。上诉人苏静因与被上诉人赵宝、赵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静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12元,减半收取1106元,由上诉人苏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会强审判员  张 玮审判员  张攀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艳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