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终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苏静与赵宝、赵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静,赵宝,赵春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06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静,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宝,男。委托代理人杨银学,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春明,男。上诉人苏静因与被上诉人赵宝、赵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静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12元,减半收取1106元,由上诉人苏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会强审判员 张 玮审判员 张攀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艳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