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被告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032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王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以诉讼主体不当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蒋龙图人民陪审员 :杨敬一人民陪审员 :叶开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亚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