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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0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周奇波与薛美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奇波,薛美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1025号原告周奇波。委托代理人薛程鹏,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美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奇波与被告薛美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奇波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奇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0元(已减半),由原告周奇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继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枫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