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民初字第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蔡本强与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老矿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本强,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老矿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民初字第00681号原告蔡本强。被告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老矿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程岗。原告蔡本强诉被告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老矿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本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蔡本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本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由原告蔡本强负担。审判员 阚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丹 来源:百度“”